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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3-20

 

信息来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08-02-18

深食药监通〔2008〕1号

各药品连锁企业:
在2007年药品市场整规及迎接第三次现场会的检查中,我市药品经营企业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较好地履行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职责,维护了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期间,我局召集部分连锁企业就加强市场管理进行研讨,企业针对如何依法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提出了若干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兼营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的问题。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药品,兼营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必须依法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营业范围。

二、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问题。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类存放。外包装上无“OTC”标识的药品(以通用名为准),对照国家已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属于非处方药的,一律按照非处方药管理,并存放于非处方药区;对所销售的处方药,应保留处方复印件或进行登记。

三、关于药食同源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问题。企业可根据此类中药饮片的外包装标识加以区分,有药品标识的按药品管理,存放于药品区;有食品标识的按食品管理,存放于非药品区;无明确区分标识的,一律按药品管理。

四、关于建立药品购销台帐的问题。企业应按照《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要求,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已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无需再建立纸质购销台帐。

五、关于驻店药师执业资格的问题。2006年10月6日以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2名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时,应同2006年10月6日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一样,按照《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要求,至少配备2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关于药品检验报告书保存备查的问题。药品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公司应按批次建立所经营品种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电子档案,供下属门店或所配送零售门店共享。

七、关于需阴凉保存的药品管理问题。鉴于零售企业条件有限,对于部分储存条件为阴凉保存的药品,我局要求首先是创造条件确保药品在规定的温度环境保存药品,其次建议企业加快此类药品的周转速度并记录周转的时间,以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八、关于易成瘾性处方药的销售问题。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此类药品的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我局。

九、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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